2021年民诉法真题
1.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某纠纷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A.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有实质的既判力
B.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丁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C.法院可依职权更换丁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D.法院继续审理,作出的判决对丁公司有拘束力
【解析】
当事人的“死亡、终止、分立、合并”都会导致原来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此时,不得不更换当事人。所以,当事人乙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更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更换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甲公司已经不存在),如果法院置之不理,直接以甲公司作为当事人进行判决,将违反程序规则。但若是判决作出后,甲公司和丙公司才合并成为丁公司,此时才能认为法院以甲公司作为当事人作出的判决对于丁公司具备拘束力。至于 A 选项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审理过程中),自然对任何人都没有实质的既判力。
2. 同意,甲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D 区的丙,但丙对补充协议毫不知情。其后,乙、丙又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 D 区法院管辖。后丙诉请乙履行,乙主张转让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2]
A.A 区
B.B 区
C.C 区
D.D 区
【解析】
原来当事人是甲乙,债权让与后,当事人变成丙和乙,二者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也从最开始的约定改变成了由新的法院管辖。在协议管辖这个问题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当于用新约定修改了旧约定,因此,对请求履行合同和转让行为效力的问题,也属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 D 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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